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零一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八节 保密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并定期对在岗涉密人员组织复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行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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