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设 置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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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