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出 所
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出 所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