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八章 出 所第六十三条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