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设 置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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