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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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