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管 理第二十二条戒毒人员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