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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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