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