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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