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海关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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