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三)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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