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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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