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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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