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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