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