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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