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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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