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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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