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