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