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