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理
第十九条
被申诉单位对作出的原人事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
被申诉单位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办事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举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诉单位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申诉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