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受理第十七条因申诉人撤回申诉、再申诉导致案件终结的,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再申诉的,不予受理。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