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再申诉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应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以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终结案件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终结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理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再申诉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应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以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终结案件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终结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