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再申诉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应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以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终结案件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终结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

制定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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