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加盖申诉公正委员会印章。

(二)对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申诉公正委员会印章。监察机关已受理的申诉案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制定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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