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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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