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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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