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