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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