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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