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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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