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投诉处理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