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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