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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