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2号(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六条

第六条

适用径予放行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均纳入电子账册管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将径予放行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在货物径予放行之日起14日内办结入账手续,入账前不得使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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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2号(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