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2号(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的公告) / 第三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2号(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条对适用径予放行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向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提交货物相关信息(见附件)。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