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