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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