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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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