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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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