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