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