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