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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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