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具备对子公司的出资能力且全资设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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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