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具备对子公司的出资能力且全资设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