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