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