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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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