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