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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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