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