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收购,指通过购买境外已设立机构股权等方式控制该机构。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