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指通过购买境外已设立机构股权等方式控制该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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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