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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