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未按本办法履行对境外机构的管理和控制职责,导致境外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未按本办法履行对境外机构的管理和控制职责,导致境外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