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境外子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年度合规专报和风险测评专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对上述专报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境外子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年度合规专报和风险测评专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对上述专报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