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之间有效的信息隔离和风险隔离制度,控制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等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有效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输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